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制度,加强教学纪律,确保教学质量,创建优良教风学风,依据《郑州航院调(代、停、补)课管理办法》和《郑州航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调课是指因故改变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的变更行为;停课是指因故停止在规定时间内授课的行为;补课是指对因调课、停课造成的缺课另外补充上课的行为;代课是指因故变换任课教师的行为。代课教师的选定须有任课教师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讨论且系主任同意后方可申请变换任课教师。
第三条 教师授课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课程表安排的时间进行各个教学环节的活动。课程表作为教学指导性文件,一经公布,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第二章 调课要求
第四条 教师在任课期间因病、因公、因事不能正常上课时应先请假,办理相关调课手续。代课教师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在近三年内作为主讲教师承担过该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五条 需要办理调(代、停、补)课的教师须提前三天办理完相关手续。因突发性事件无法提前办理的,应及时向学院教学办和教学(副)院长报告,并及时通知上课学生,教师必须在变更发生后的一周内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在办理相关流程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一)因病: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二)因公:因开会、进修、科研出差等公事,需持会议通知和有关证明;
(三)因事:应书面提出具体事由,并须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原则上不能办理调(代、停)课
(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上课,原则上不得进行代课、调课或停课(教务处统一发停课(补课)通知除外);
(二)任课教师在校外兼职造成与本校学生授课时间发生冲突;
(三)任课教师参加非单位指派的在职学习任务而造成与授课时间发生冲突的;
(四)任课教师一学期内调(代、停)课次数超过两次。
第八条 所有调、停课课程课时,教师应按调课申请情况进行补课。
第九条 教学办定期对全院任课教师调(代、停、补)课情况进行通报,教师及所在专业调课率排名将作为年底考核因素之一。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调(代、停、补)课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任课教师上课登录“郑州航院教务管理系统”(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代课、调课、停课或不可申请表(详细操作见网上说明);
2.打印纸质申请表(附件1);
3.将申请表送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4.主管教学副院长和院长调课时,互相签批;
5.将学院批准的申请表送学院教学办备案;
6.系统确认通过后,教师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学生。
第四章 其它事项说明
第十一条 学校临时组织的全国性及河南省域考试或临时大型活动需要停课,按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补课)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凡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调(代、停)课的人员,及办理了调(代、停、补)课未按要求按时补课人员按《郑州航院教育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动化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